《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考试、就业等层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力: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分配的各种活动,采用文化教育教学设备、机器设备、中小学图书;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国家助学金。
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学龄儿童、青少年,不分性别、中华民族、人种、 个人财产情况、民族宗教等,依法享有公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权力;《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要求,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考试、就业等层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实际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支配权:
(一)参与教育教学计划分配的各种活动,采用文化教育教学设备、机器设备、中小学图书;
(二)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国家助学金;
(三)在学习成绩和品性中取得公平点评,完成规定的学习后得到相应的学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
(四)对我校赋予的处罚不服气向上级提出申诉,对我校、老师侵犯其人身权利、私有财产等合法权利,提出申诉或是依法提出诉讼;
(五)法律法规、法律规定所规定的支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