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类别 一二三类
1、一类建筑工程: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类建筑工程。
(1)12层以上(按能计算建筑面积)或檐口高度36米以上的多层建筑。
(2)跨度在24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18米以上的单层建筑。
(3)双层起重机或起重机起重能力在50吨以上的工业厂房。
(4)钢及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筒体结构工程十层以上。
(5)高度在55米以上,直径在20米以上(其他形状的单体周长在80米以上),或池(罐)单体体积在1500立方米以上的结构。
(6)复杂形状的钢或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结构,如球形、椭圆形、双曲线形和圆锥形。(本条第五款不限)
2、二级建筑工程:不符合一级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工程。
(一)八层以上至十二层以上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层建筑。
(2)单层建筑跨度超过18米至24米或檐口高度超过12米至18米。
(3)工业厂房配备吊车,起重能力在30吨以上至50吨以上。
(4)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六至十层以上的筒体结构工程。
(5)高度超过45米至55米,或直径超过12米至20米(其他形状的周长超过48米至80米),或池(罐)单体体积超过1000立方米至1500立方米。
(6)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储存、储存和河流钢筋混凝土水泵房。各种形式的钢筋混凝土支架、栈桥、微波塔。(本条第五款不受限制)
3、三类建筑工程 :不符合一、二级工程标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类工程。
(一)六层以上至八层以上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层建筑。
(2)单层建筑跨度超过12米至18米或檐口高度超过10米至12米。
(3)工业厂房设有起重机,起重能力不足30吨。
(4)钢及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及二至六层筒体结构工程。
(5)高度30米至45米,或直径8米至12米(其他形状的单体周长32米至48米),或池(罐)单体体积500立方米至1000立方米的结构。
(6)锅炉房、泵房、冷冻房工程、带地下室或半地下室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别墅工程。挡土墙、护坡、独立钢筋混凝土设备基础8米以上。独立的打桩工程,如护墙桩、锚杆桩、止水幕桩等。独立的强夯基础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