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亲假怎么休?
1.根据《国务院职工探亲待遇条例》(《探亲条例》)(国发[1981]36号),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工作的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探亲待遇。
2.职工探亲假期:
(一)职工探视配偶的,每年给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原则上每年给父母一次假期,假期为20天。如果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放假,或者员工自愿每两年探亲一次,可以每两年放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休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此外,还应根据实际需要给予旅行假期。上述假期包括公共假日和法定节日。
3.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费用,月标准工资在30%以内的,由本人承担,超过部分由本单位承担。
4.《探亲规定》中提到的父母,包括从小抚养职工的亲属,现在由职工抚养。不包括公公婆婆。
5.《探亲规定》所称“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住一夜,休息半天。
6.各单位应建立严格的员工探亲审批、登记、请假、销假制度。无故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探亲假出去玩被解除了?
法院认为:宋志国可以向索尼公司申请带薪年假或请事假,但宋志国向上级领导办理探亲假期手续,以探亲假期的名义出国旅游,违反了索尼公司为异地工作人员每年享受探亲假期的企业福利待遇。旷工是指员工无正当理由不上班的行为。宋志国出国旅游既没有使用年假,也没有办理事假手续,而是利用欺骗手段获得探亲假期出国旅游。事实上,宋志国并没有在探亲假期探亲。因此,宋志国在没有工作的情况下申请探亲假期出国旅游,这是一种不合理的缺勤行为,构成旷工,这与工人请病假出国旅游的违纪行为是一样的,有效仲裁裁决要求索尼要求宋志国退还旷工期间的工资,索尼要求宋志国退还没有制度和法律依据,理由是宋志国虚构探亲假期在意大利构成旷工。因此,索尼拒绝了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不支持索尼要求宋志国退还工资的请求,也不确认宋志国去意大利旅游不构成旷工。原审法院认为,宋志国以探亲的名义出国旅游,构成旷工,与有效仲裁裁决不冲突。
索尼决定终止与宋志国的劳动合同,违反诚实和职业道德,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员工手册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等有关规定。宋志国办理探亲假请假手续,但出国旅游,是典型的欺骗行为,不仅违反了诚信原则,而且破坏了索尼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严重损害了索尼的合法权益。《员工手册》第八十八条规定,员工旷工累计达到一定天数,属于一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行为。索尼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记载,宋志国除违反《员工手册》规定外,还违反了其他有关规定。其他有关规定包括劳动法、法规等规定。劳动法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索尼公司发布了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明确指出了宋志国的违规行为和终止双方劳动合同所依据的规定。索尼在终止与宋志国的劳动合同前已通知工会,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完成了举证义务。宋志国认为,索尼公司没有通知工会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但没有证据证明法院难以接受。
双方于2012年1月12日签订的劳动合同记载,宋志国已阅读并完全理解最新版《员工手册》,说明宋志国知道2011年版《员工手册》的内容,宋志国也在《员工手册》的签字单上签字。宋志国否认,他在2011年签署了《员工手册》,没有证据证明,也没有申请司法鉴定。他应承担无效证据的法律后果。除法定年假外,索尼员工还可享受企业给予的补充年假待遇。根据宋志国在2014年为索尼公司提供劳动时间,宋志国可享受法定年假7天,企业补充年假5天。索尼提供证据证明宋志国已休法定年假7天,即宋志国已休法定年假。虽然宋志国只承认休假5.5天,但没有证据推翻索尼证据的真实性,也承担了无效证据的法律后果。索尼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在使用年假时应先休法定年假,宋志国休法定年假7天后,其余为补充年假。对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问题,双方未约定的,可以参照法定年假的工资补偿标准计算未休年假的工资。由于索尼公司《工资福利手册》规定,未休年假工资补偿按100元/天计算,宋志国在原审中也承认补充年假工资的转换标准为100元/天。因此,宋志国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确定的标准计算未休年假工资是正确的。原审法院根据发现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并非不当。法院不支持宋志国的上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