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于欢案的最终审判结论要以故意伤害重判于欢刑期五年,维持原判附加民事诉讼一部分。
2、2017年6月23日,于欢因捅伤四人进而造成在其中一人身亡被逮捕,但对于这些在法律上实实在在地“犯罪分子”,社会上社会舆论却一边倒的趋势了于欢。
3、于欢案的最终审判结论,山东省高院以故意伤害,重判余欢5年刑期,保持附加赔偿责任裁定。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被判于欢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级法院针对原告于欢故意伤害罪一案二审公布裁定,做出之上重判结论。
于欢案中渎职的警察处理
1、于欢案中渎职的警察处理是冠县公安局纪委委员刘晓林对主抓关联的崇文公安局、经济发展开发区派出所业务指导落实不到位,承担重要领导责任,被给与行政记过处分;开发区派出所长刘勇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被给与党组织严重警告处分;崇文派出所长栗彦峰被诫勉谈话,副局长郭增金被党内警告。涉案人员公安民警中,朱秀明被给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部门降级处分,刘建、张宪超被给予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将铺警赵一鸣处理决定,对此外两位铺警宋长冉、郭起志给予解雇。
2、经查, 2016年4月13日,公安干警郭增金等未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维护苏银霞人身安全;2016年4月14日,公安干警朱秀明等人在多位追债工作人员阻拦于欢、苏银霞离去接待处的情形下,未采取有力措施。于欢案出警公安干警在警情处置中存在出警不到位、对现场应急处置比较严重失职等失职行为。
3、涉案人员公安民警中,朱秀明被给与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部门降级处分,刘建、张宪超被给予警告处分。冠县公安局决定将铺警赵一鸣处理决定,对此外两位铺警宋长冉、郭起志给予解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