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每几年左右编修一次(每20年左右修编一次)

地方志书每20年修订一次,地方志书的编纂应吸收相关专家学者的参与。地方志编辑应结合专职和兼职工作,专职编辑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地方志每20年编制一次。每一轮地方志工作完成后,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在编制地方综合年鉴、收集资料、为社会提供咨询服务的同时,开始了新一轮地方志工作的更新。

《地方志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地方志应当在出版后3个月内报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

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指定的专职人员集中统一管理,妥善保存,不得损坏;修复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进行保存、管理,个人不得出租、转让、转让。

地方志是方志机构、方志编纂、方志工作、方志事业、方志文化等事项或活动的总称,简称“方志”。志书,即按照一定的例子,充分记录某一时期某一地区的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或具体事项的书籍和文献。

狭义上,地方志只指志书,社会主义新编的地方志包括方志和年鉴。具有独特的写作风格和格式,严格的材料选择要求和各种研究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