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占用费的法律依据(一文浅析资金占用费)

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资本占用费的有关规定,其法律属性是违约金还是利息损失,或两者兼有或其他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

1.资金占用费的定义

资本占用费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是法律概念,而是经济概念,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所谓资本占用费,是指一方占用另一方资金时按一定比例计算应支付的经济补偿。根据一般说法,资本占用费是指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贷款资金或商业活动,即资本用户在资本使用过程中向资本所有者支付的费用,包括银行贷款利息、债券利息、股票股息等。

2.资本占用费的性质

在司法实践中,资本占用费的性质一直存在差异。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资本占用费是违约损失,二是资本占用费是利息损失。

案例1

(2020)川民终370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指出:“《钢材采购销售合同》规定,逾期付款的,应当自提货之日起,按照鸿轩公司提供的钢材数量每吨加资金占用费4元结算;逾期90天以上的,按照鸿轩公司提供的钢材数量和每吨加资金占用费每天2元结算。上述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是钢材销售中常见的钢材加价。在确定价格上涨的性质是属于钢铁价格还是违约金时,应坚持尊重当事人的协议和双方的实际履行,区分利益平衡的原则。在确定价格上涨的性质是属于钢铁价格还是违约金时,应坚持尊重双方协议的原则,区分双方的实际履行情况,并考虑利益平衡。原判决将90天内的资本占用费确定为钢铁价格,90天以上的资本占用费确定为违约金的性质”。

案例2

(2020)皖0222民初2364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指出:“资本占用费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贷款资金和商业活动中的预付款。资本占用费的性质应理解为利息。”

案例3

(2017)川102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表示:“从原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来看,双方同意甲方每天在贷款期限内向乙方支付2英镑‰作为本次临时周转的资金占用费,并在贷款当天支付。从文字表达的角度来看,本协议应为原被告和被告之间的利息协议。因此,被告关于临时周转资金占用费不是利息约定的辩称意见,与发现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4

(2019)黔26民终1255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表示:“从2015年1月12日《贷款协议》约定的内容来看,双方明确约定沈建忠应支付的资金占用费为2.5万元/月。协议中约定的资金属于私人贷款。虽然双方在贷款协议中写了资本占用费,但考虑到私人贷款的性质,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资本占用费实际上是对贷款利息的协议。

案例5

(2020)粤01民终2414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指出:“道厚公司和陈康贵对逾期付款约定的资金占用费,本质上是违约金的约定。其次,陈康贵欠款对道厚公司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不是货款本身,而是相应的融资成本,随着资金占用时间的增加而增加,应认定为资金占用费是违约金”。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分歧的关键是法律规定中没有统一的资金占用费认定标准。当事人使用该声明时,有不同的含义。在制定许多合同时,根据当事人自己的认知,使用资本占用费。所有,笔者认为,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情况下,资本占用费的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通过合同上下文的含义和当事人合同约定的原意来进行综合判断。

3.当合同中没有约定资金占用费时,如何确定其性质?

根据《全国法院民商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双方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时,标的物返还和价格返还应当相互对待,双方应当同时返还。关于是否支付利息,只要一方使用标的物,一般应支付使用费。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已明确表示,在合同未约定的情况下,资本占用费等同于利息损失。费用可以与占有价款一方应支付的资本占用费相互抵销。因此,在一方返还原件之前,另一方只需支付本金,而无需支付利息。

4.如何计算资金占用费?

(一)销售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销售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卖方以买方违约为由要求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人民法院可以基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以后,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银行间借贷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标准为基础,逾期付款损失加计30-50%。”

根据公平原则,卖方可以向买方索赔逾期付款损失,买方也可以向卖方索赔相应的资本占用费。

(二)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贷款期间既未约定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笔者认为,根据销售合同和私人贷款的基本法律关系,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以向违约方索赔资金占用费,可以支持权利索赔和诉讼请求。如果不是基于这两种基本的法律关系,则不一定支持相应的资本占用费索赔,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案件的事实和合理性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566条:“合同终止后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违约终止合同的,终止权人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另一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金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作为“利息”反映:“逾期利率未约定或者协议不明确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1)既未约定贷款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贷款人要求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